(五)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六)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市贸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的具体条件;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中标销售企业应与市贸工部门签订承诺协议,在市发改部门、贸工部门、环境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合理制定新家电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告,保证按家电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家电市场零售价格或不高于同类家电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新家电,同时享受商家打折等各项优惠促销活动,不哄抬价格,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家电以旧换新流通渠道。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属下销售网点必须在所在区贸工部门备案,并签订服务承诺书。各销售网点要做好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补贴申领办法等政策宣传,公布服务承诺、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公开新家电销售价格,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使用,履行代理审核购买人相关身份证件的义务。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依法确定1家。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3个月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邀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具有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污染控制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三)对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深度处理或妥善处置能力。
(四)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