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相关企业均可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邀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二)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三)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四)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五)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 市贸工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具体条件;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应与市贸工部门签订承诺协议,与销售企业、拆解企业做好工作协调,在市发改部门、贸工部门、环境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价格,并向社会公告,保证及时收购销售企业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填制和使用,确保旧家电全部交售拆解处理企业,不回流市场,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销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均可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邀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邀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电产品销售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
(二)销售网点覆盖面广,销售企业的网点应覆盖到各区。
(三)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