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按照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部署,我市从2009年9月15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一)深圳市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深圳市居民户籍,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按财政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贸工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采取分批招标(或邀标)等多种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或邀标)结果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境部门依法确定1家。
第十条 家电以旧换新操作步骤。
(一)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流程:
1.交售旧家电流程:(1)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2)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按约定将旧家电送指定回收网点交售,并提供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协助登记;(3)回收企业收购购买人提交的旧家电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回收价格、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4)购买人收取旧家电回收款及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