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的通知
(深财企〔2009〕173号)
各区财政局、科工贸信委、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以及《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市财政委、科工贸信委、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
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和《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应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