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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融资担保体系的意见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融资担保体系的意见
(东署〔2010〕2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有关单位:

  经过几年来的发展,特别是《海东行署关于加快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东署[2009]39号)和《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加快融资担保机构整合方案的紧急通知》(东署办[2009]109号)下发后,海东地区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海东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与先进地区相比,与海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资本总规模偏小,且分散经营,担保能力有限。二是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多数担保机构人员偏少,特别是熟悉金融担保业务的专业人才偏少,部分担保机构由非专业人员兼职,而且内部机构不健全,影响了担保业务的开展。三是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担保机构是在原小额创业担保、农业担保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础上整合起来的。一方面,没有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另一方面,机构内部也存在权责不清,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先进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结合海东实际,决定对海东地区担保机构进行进一步整合,逐步建立权责明晰、运转灵活、保障有力的现代融资担保服务体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整合现有担保资源,组建地、县两级参股的海东地区政策性担保机构。以青海鑫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担保公司)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主要向各县政府募集资金,适当吸收社会其他资金参股,将新成立的担保机构打造成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性担保有限公司。

  二、整合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设置

  新公司资本金总额确定为2亿元。一是以海东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出资人把鑫融担保公司现有股权和新注入资金计1.1亿元投入新公司。二是吸收各县政府(县担保机构)作为出资人,每县按照自愿原则,出资不低于1500万,投入到新公司并且每年按照《海东行署关于加快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不断注入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三是适当增加其他社会资金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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