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1〕1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全年防控目标的实现,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为切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持续有效,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秋季集中免疫工作
各区要认真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集中强制免疫工作,集中免疫工作要确保在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在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的基础上,将免疫抗体合格率作为考核免疫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确保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要加强疫苗供应和质量监管,继续实行散养畜禽集中免疫与月月补免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的做法,确保免疫质量。同时,做好鸡新城疫全面免疫以及犬类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圆环病毒病等其它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二、切实抓好疫情监测报告
农业与林业部门要根据全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要求,切实抓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要重点加强种禽场、水禽场、活禽市场和候鸟活动频繁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屠宰场、养殖密集区等高风险地区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要密切关注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迁徙动态,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把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关,对检出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要严格按规定及时退回或无害化处理,坚决防止境外疫情传入。卫生部门要继续做好高暴露人群的疫病监测工作,严防人畜共患病的交叉传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沟通,提高动物疫病防控的预警能力。
三、切实抓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病跨区域传播。检验检疫部门要严密关注境外疫情动向,严禁来自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畜禽及其产品入境,防止境外疫情传入。工商、公安、商务、农业、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流通环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场所等关键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同时,各相关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共同加大对牲畜饲养、屠宰环节、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瘦肉精”的监督抽检,依法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把好上市动物产品安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