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程序
(一)新增地方级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扶持的办理方式
1.对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的返还实行跨年度办理。由区财政局根据试点镇上一年度地方级收入的增收情况在体制结算时返拨试点镇;对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试点镇地方级收入增收分成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补助相关区财政局。
2.对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局根据试点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等实际情况定期予以拨付。
3.对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容环卫部门提供的试点镇实际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日常管理费用和业务补助费用后,全额返还试点镇所在区财政局后,由区财政局予以返拨。
上述收入项目的返还,区级财政应在年终体制结算时提供试点镇收入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兑现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的办理方式
1.对符合规定的在试点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和从事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根据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附报资料为:
①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
②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③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
④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附报资料为:
①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②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建安营业税扶持,应当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关于建安营业税扶持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筑安装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3)主管税务部门给予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业主企业税收优惠证明材料;
(4)业主企业进行项目建设的施工合同或建筑安装企业与业主企业签定的施工合同等;
(5)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申请财政扶持年度1-12月份建安营业税种完税证明、纳税缴款书等相关税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对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或金融保险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应当于次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关于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报告;
(2)《试点镇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2);
(3)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申请财政扶持年度1-12月份相关税种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企业所得税还须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终汇算清缴报告、所得税纳税缴款书和企业当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等证明材料;
(5)大型商贸企业需提供证明申请扶持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的审计报告及从业人员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对试点镇成立并经确认资格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应当于次年6月30前向区农业、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申请财政扶持的报告;
(2)《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3);
(3)经税务部门核准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终汇算清缴报告、所得税纳税缴款书以及当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证明;
(4)集体资产改制的实施方案及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清产合资及股份量化结果以及镇政府(街道办)确认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资格的证明材料;
(5)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中,原件由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企业,其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对财政扶持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区级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备案;财政扶持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批。财政扶持资金统一由区财政负责办理拨款,对建筑安装企业、大型商贸企业或金融保险企业拨付的扶持资金从年终体制结算返还试点镇的新增地方级收入中予以剔除;对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扶持资金应由市和镇(街)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三)纳入试点镇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的办理方式
对试点镇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区级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拨付需承担的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按照相同比例补助试点镇;对中央转贷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试点镇所在区财政局。
三、本意见所称的试点镇是指省政府正式发文明确的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表一:建筑安装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二:试点镇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三: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一
试点镇建筑安装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申请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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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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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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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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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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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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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款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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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预算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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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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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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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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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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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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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点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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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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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业主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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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建安营业税收扶持起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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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扶持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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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 金额
| 依据文件(文号、条款及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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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扶持情况
| 年度
| 扶持金额
| 年度
| 扶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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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年度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
| 扶持相关税种
| 所属期间
| 纳税情况
| 扶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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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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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百 元(小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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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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