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厦门一中、厦门六中、同安一中、五缘实验学校、实验小学派出管理团队协助对接合作的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
市教育局对合作学校实行年度教育教学质量一体化评价。
(二)教育教学管理方面
建立合作学校教育教学一体化管理机制,优质名校出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进行支教,定期到农村学校开展示范观摩、专题培训等活动,建立联合备课、听课、评课制度,优质名校接受农村学校选派干部和教师挂职锻炼;建立学生交流机制,联合组织学生冬令营、夏令营活动,加强学生之间的沟通,丰富学生假期生活。
(三)教育科研方面
市教科院成立课题组,对十年制学校的办学模式进行专题研究;协调区教师进修学校在农村学校设立学科教研中心点,形成市、区、校三级教研平台,提高农村学校的教科研工作水平。在农村学校分别建立网上教研系统,方便教研、培训等活动的开展。
(四)经费投入方面
农村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提前在2011年达到全市统一标准,由区政府每年按正常渠道和预算需求给予拨款,划拨到农村学校。对于同安、翔安区农村学校当年提高标准所新增的经费,市财政从农村义务教育体系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50%;对于集美区农村学校当年提高标准所新增的经费,市财政从农村义务教育体系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25%。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财税的扶持意见
(市财政局)
为推进试点镇的综合改革,增强试点镇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试点镇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和《厦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现对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提出如下财税扶持意见。
一、扶持措施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1.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健全和完善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试点镇所在区要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适当下放和扩大试点镇的财政管理权限,探索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增强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协调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能力;进一步明确试点镇财政机构职能,有条件的试点镇应设置独立的财政机构,确保镇级财政管理机构有效行使各项财政职权;进一步充实试点镇财政机构工作人员,明确财政工作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财会人员持会计证上岗制度,保证财政干部相对稳定,提升试点镇财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2.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试点镇收支范围,规范区与试点镇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有利于试点镇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试点镇财政自给率,充分调动试点镇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确保试点镇有较充足财力推进各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1)对试点镇比上一年度新增的地方级收入(剔除市、区兑现试点镇区域内企业扶持或奖励政策资金),从该镇被省里确定为试点镇当年度起,由市、区财政按照收入级次予以返还;对市属集中企业收入、市级固定税种收入和已明确收入分成体制的工业集中园区仍按照现行规定的体制执行。
(2)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在按照规定提取各项规费和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部用于试点镇的建设和发展,优先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3)对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等日常管理费用后,全额返还专项用于试点镇及村(居)社区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试点镇经济发展
1.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上述项目的建筑安装企业前三年缴交的建安营业税按收入级次全额予以拨补。
前款所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及符合条件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直接服务于试点镇的项目。前款所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符合条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前款所指大型商贸企业是指省里正式批复确定为试点镇以后入驻试点镇经营,设有固定场所、拥有货物实物和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且年经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百货商场、超市等商业零售企业。
3.鼓励试点镇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方式,支持发展新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对试点镇成立并经确认资格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收入级次全额予以拨补。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1.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转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多渠道支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和财政资金投入的示范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具有投资回收能力的试点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促进试点镇公共项目投资建设的滚动发展。
2.除部门专项扶持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外,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纳入试点镇建设计划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区(含镇)分别按照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的比例分担项目建设资金,区(含镇)配套资金可从返还试点镇的新增地方级收入等多渠道予以安排,以确保试点镇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3.鼓励试点镇深入推进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大型公共设施和场所、户外广告牌等资源的市场化运作,增加试点镇的收入来源。
4.适度整合市直相关部门支持小城镇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积极扶持试点镇乡村旅游、农业产业化等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壮大试点镇经济实力,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岛内外差距提供示范。
(四)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等要建立起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扶持资金监管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行为,加大对各类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度应对试点镇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试点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试点镇财政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和有序运转。各试点镇财政机构应健全辖区内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试点镇财政财务的内部监督,及时将资金使用存在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