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厦门检验检疫局推荐专家2名,其他成员单位各推荐专家1名。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评审办公室设在厦门检验检疫局,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厦门检验检疫局领导兼任,厦门检验检疫局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八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具备5年以上的质量检验、外经贸等方面管理工作经历;
(三) 在外经贸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职业声望和影响力;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公正严明。
第九条 评选包括企业报名、推荐、初选、组织评选和征询等:
(一)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评奖名额1:2的数量对辖区企业进行初选;
(二)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企业进行评选,提出名单;
(三)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拟评奖企业向本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征询;
(四)征询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获奖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厦门市政府核准。
第十条 厦门市政府将经核准的获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厦门市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