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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监〔2011〕14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监厅函〔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巩固2010年已开展的检查工作成果,进一步落实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我委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范围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秋季至2011年春季开展学生帮困助学(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工作内容

  重点检查各中职校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申报与审核情况;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落实情况及结余资金管理情况;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已收学费的清退情况;中职学生资助卡推行情况,以及2010年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有关附件)。

  三、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自即日起至10月12日,各区县教育局、各行业(企业)所属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开展自查工作,自查面为100%。各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检查、总结,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好整改,并于10月12日前,填好附件有关表格,并连同自查情况书面总结一起,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联系人:宋琦;电话:64822756;地址:冠生园路401号,邮编:200235)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10月11日至10月15日,市教委组织力量对部分区县和学校进行重点检查、随时抽查,把发现的问题以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次检查工作。各区县教育局纪检监察、财务、职教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好中职校的问题整改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成效。

  (二)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通过检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严格履行国家助学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中职学籍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学籍和受助学生名单的工作机制;监督学校及时删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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