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水污染企业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企业环境监管,改善全市出境河流水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水污染企业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外排废水企业执行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COD≤60mg/l、氨氮≤10mg/l、BOD5≤20mg/l、SS≤30mg/l、色度≤30倍、动植物油≤5mg/l。
二、为确保新排放标准按时执行,市政府确定自即日起对全市所有外排废水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将限期治理工作作为迎接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核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倒排工期,强化调度和指导,确保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实现全市三条主要出境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目标。
三、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水污染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外排水污染物达不到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