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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1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

  第六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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