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2009〕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企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要求,强化管理

  所有在本县区域内进行矿产品开采、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石灰石、砂石、粘土、石英石、煤炭等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税额核算。从事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从事石灰石、砂石、粘土、石英石、煤炭等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缴纳资源税。对未设置账簿,不能如实进行核算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土资源、水务、安监等部门提供的资源开采生产能力等相关资料,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规模,依法核定企业应纳各税。

  从事石灰石、砂石、粘土、石英石、煤炭等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载生产、销售情况,并将销售应税矿产品的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从事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有关合同资料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产品开采的管理,合理开采利用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经济、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工商、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根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大政[2008]121号)精神,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协税护税机制,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国土资源、水务、工商等部门,应将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发放情况,以及涉及资源开采的相关资料,每月按一定方式向税务机关通报;在对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进行年审时,要将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作为重要前置条件,没有完税证明的,不予年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