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1年9月27日阳江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
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阳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个别市县区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39名。
二、各县(市、区)应选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等的原则……”的规定,以2010年底市统计局统计的户籍人口数为基数,按每12514人选1名代表计算,分配给各选举单位。江城区(含海陵区、高新区)76名,阳春市96名,阳东县46名,阳西县48名,市直接提名71名(含机动名额3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阳江部队应选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2名。
四、为解决需要由市统筹安排直接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代表名额,在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中,应有一定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提名推荐有关方面的代表人选下拨到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五、根据《选举法》关于少数民族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全市应选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2名,由阳江市人大常委会将名额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依法选出。
六、归侨、侨眷、台属在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名额,由选举单位依法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