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和维修、管理等支出。
(四)加强运营管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计划编制、建设管理、资金筹集、准入退出管理、租赁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保障性住房可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维护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五)健全退出机制。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退出保障性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以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也可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或购置价销售方式实现退出。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退出或退还,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建设的“一号工程”和“一把手”工程来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督察督办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主体责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好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地补偿等工作,强化房屋征收资金监管、房屋征收方案审核、房屋征收过程协调监管、建设手续办理协调跟进、建设过程监管等职责。并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确定和适时调整,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和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区政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摸底调查和项目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成立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做好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和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