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居住区配建的配套服务设施需进行出让的除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20%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规定。

  (四)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免。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取。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相关单位同步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核算。

  五、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健全以房管、民政为主,人社、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协作的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我市廉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调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依据我市低保标准两倍适时调整。

  (三)健全租赁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义务,载明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违规责任和处罚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