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切实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严禁对未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措施的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六)改进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棚户区(旧城)改造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90㎡以下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步建设水、电、气、暖、绿化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购物等生活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降低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有关区政府提出项目选址,市国土部门完成农地转用手续,项目所在区政府完成征地补偿工作,市财政部门落实项目征地补偿和建设资金,市、县两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挖掘存量土地资源,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拿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市国土部门要加快土地供应,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各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用途后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职工住房困难。
(二)加大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加大新增土地储备,集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国土部门要确保用地指标优先供应,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申报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指标随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