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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实现群众“住有所居”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最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全覆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二、保障标准

  坚持省地节能、安全适用和保基本原则,根据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和安全健康要求等因素,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做到户型小、功能齐、质量可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拆迁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三、住房供应

  (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元化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优化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从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出发,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方式,也可采用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的方式。政府投入资金(含中央和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可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也可以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经市政府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工业用地等)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城中村”改造,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使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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