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媒体信息办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3日)废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留言办理及回复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2009〕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县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留言办理及回复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县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留言办理及回复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互动功能,进一步畅通和规范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受理、认真办理网站留言,充分发挥“政民互动”栏目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互动类栏目共设有三个,即:县长信箱、建言献策、网上信访,登录方式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datong.gov.cn)后进入相应栏目即可。
第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互动类栏目平台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全天24小时接受公民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的各类咨询、建议、求助、批评、投诉和其他诉求信息。
第四条 网上留言回复,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由政府办信息网络中心受理后,根据职责范围转各相关单位负责承办落实并及时回复。
第五条 所受理留言信息的内容范围:
1、与群众生产、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2、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需要公共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处理的有关事宜;
4、对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建议;
5、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的投诉、批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