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大政办[2009]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宁政办[2009]114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的实施,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增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公共机构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加强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精神,由县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统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
1、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便于与市政府办公厅的工作联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督查科作为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的联络员,负责上传下达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联系地址:县政府309室;联系电话:2735738;联系人: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