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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媒体信息办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所办理信息的种类包括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提交的各类咨询、建议、求助、批评、投诉及其他诉求信息。

  第四条 受理信息的内容包括:

  1、与群众生产、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2、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3、需要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按职责权限处理的有关事宜;

  4、对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建议;

  5、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的投诉、批评和意见建议;

  6、对政府各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

  第五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不属于受理范围:

  1、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事宜的;

  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需要向留言人求证而又无法与留言人取得联系的;

  4、投诉、咨询的问题过于抽象、笼统或脱离实际,无法进行回复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推销广告;

  6、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

  7、涉及涉密内容暂不能公开的;

  8、其他未划分受理范围的信息。

  第六条 对于投诉类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如地名、人名等)与具体事实不符,不予受理。如在反映内容中有不文明用语,相关采集人员要在保持信息发布人基本用意的情况下进行审核编辑。

  第七条 信息采编的责任单位:报刊杂志类媒体信息的关注、查看、采集、编辑、审核、上报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类媒体信息的关注、查看、采集、编辑、审核、上报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广播电视类媒体信息的关注、查看、采集、编辑、审核、上报工作由县广播电视局负责。

  第八条 信息办理的基本程序:县委办公室信息科和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为媒体信息办理的综合协调单位。相关媒体责任单位将采编到需要办理的信息形成《媒情专报》,分别上报县委办信息科和县政府办信息网络中心,经县委办公室信息科和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初审,分别呈送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阅示和分管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转送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抄送县委办信息科和县政府办信息网络中心,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综合意见,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协调媒体负责单位给予答复。(附:大通县媒体信息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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