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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粤府办[201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我省自2009年起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两年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已发展到161家,注册资本总额148亿元,累计投放贷款达526亿元,一定程度缓解了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回报率不高、征信系统无法惠及、缺乏专业人员等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级金融工作部门批准、面向“三农”和小企业从事小额信贷等金融业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参照金融企业执行。各级工商、财税、房管、国土、公安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其办理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安全和消防验收,以及担保抵(质)押、诉讼执行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财政定向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制订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业务给予财政定向费用补贴的具体政策。
  省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一定三年,2012年安排5000万元,之后视财力适当增加。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涉农贷款业务增量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对其当年涉农贷款和对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的补助。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积极建立相应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向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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