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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城广场及景观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品的;

  (三)践踏草坪和绿篱的;

  (四)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宠物在广场产生的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

  (二)焚烧落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

  (三)乱倒垃圾、污水、丢弃动物尸体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及景观墙等处乱涂、乱写、乱刻、乱画的;

  (五)在广场及景观墙周边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折损树木、采摘花卉的;

  (六)在广场及景观墙周边吊挂、晾晒物品、圈地杂耍卖艺、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展示产品的;

  (七)未经允许在广场及景观墙附近设置标牌、广告牌、彩旗条幅、充气球,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单,涂写、喷涂广告信息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行为人,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经城建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批准,在广场或景观墙附近搭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害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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