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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城广场及景观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旅游局负责老爷山广场的管理及景观墙的墙面图设计、制作和更新。

  县林业局负责广场绿化和植被的养护工作。具体负责广场绿化树木的补植补栽、草坪的种植、行道树整形修枝、浇水、除草、施肥松土、树干涂白、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广场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组织警力定期巡逻,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确保活动的治安秩序,如发生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场内人员迅速、安全、有秩序地撤离。公安交通部门维护好广场及广场周边的交通秩序。

  县交通局负责广场及广场周边营运车辆(出租车、公交车)的管理,并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和城管大队维护广场及广场周边交通秩序,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出入畅通。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应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广场及景观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维修及环卫保洁等管理工作。对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部门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章 行为要求及处罚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维护广场内公共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对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任意一款的单位和行为人,由管理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在节庆或确有必要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举办单位经广场管理部门允许,可以有组织地利用广场开展健康文明的活动。经允许在广场范围内举行非经营性宣传、咨询等社会服务活动时,不得超出规定的时段要求,使用音响设备不得超出噪声标准。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有责任及时清理现场,不得污损环境卫生。

  第十条 在广场内组织群众开展健身、文娱休闲等活动,应经广场管理部门准许,并在广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服从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段要求,使用音响设备不得超出噪声标准。

  第十一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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