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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城广场及景观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城广场及景观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2009〕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上报的《大通县城广场及景观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大通县城广场及景观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内的广场及景观墙的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广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内广场及景观墙的管理。

  县内其他对公众开放的休闲、娱乐、集会等露天活动场所及本办法实施后县内新建广场及景观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通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是广场及景观墙的主管部门,下设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广场及景观墙进行管理。

  第四条 进入广场及景观墙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周边居民、个体工商户均应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管理

  第五条 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广场和景观墙的日常管理、环卫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保持广场设施和景观墙设施完好并保证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 其他部门职责:

  县城建局根据县城整体规划对广场及景观墙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广场的地砖、喷泉、路灯、景观灯、椅子等设施较大程度的维修及更换。

  县社会发展局负责广场体育设施的申报、规划、设置、安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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