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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调煤保电工作的通知


  四、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1、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为物价部门,省煤炭局牵头负责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全省各级煤炭局必须按照省煤炭局的要求完成电煤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

  2、省煤炭局将每年3000万吨的非电煤分解落实到煤矿并足额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煤炭,应缴纳10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3、煤炭生产企业送省内电网各燃煤电厂的电煤免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省网电煤指标的部分,由煤炭局负责按200元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未完成电煤任务累计数量较大的,要对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4、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炭局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上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财政厅从转移支付中扣缴,并由省监察厅对截留、挪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进行查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返,按40%比例返还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用于调煤保电,20%作为征收工作经费,40%由省里统一专项用于调煤保电,由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局研究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省调煤保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必要时,经省调煤保电领导小组批准,在有关市州依法依规设立征收检查站,按200元/吨征收出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州政府抽调煤炭、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人员实施检查征收工作。

  6、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

  五、实行发电购电奖励政策

  1、取消原定的储煤补贴政策,实行发电购电奖励政策。省财政每年拿出8000万元,用于奖励完成和超额完成发电任务的统调电厂和完成和超额完成外购电任务的省电力公司,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调煤保电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后施行。

  2、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奖励。2012年4月,对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2012年10月,对2012年4月1日到9月30日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六、做好煤炭资源配置工作

  对适合做电煤的煤炭资源,设置一定附加条件,优先对发电企业进行“招拍挂”,对其他煤炭资源,面向市场“招拍挂”。火电企业在获得煤炭采矿权三个月内,必须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否则,依法收回采矿权重新进行“招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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