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调煤保电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11]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做好调煤保电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调煤保电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电力供应日趋紧张。为满足全省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省政府强化调煤保电的各项措施,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特征进行宏观调控而采取的必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调煤保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坚决措施,把调煤保电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确保电煤任务落实到位
1、根据我省电力供需平衡对省内电煤的需求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的煤炭生产情况,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9月30日,省将2000万吨电煤任务分配到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和湘煤集团,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和湘煤集团再将任务按月分解落实到能够供应电煤的煤矿。今后每年将视情况另行下达任务指标。
2、煤炭企业供应的电煤必须是热值在3500大卡以上、适合发电用煤的煤种。煤炭企业应按要求向电厂供应电煤,不得掺杂使假,鼓励煤炭企业向电厂点对点直销电煤,建立长期供销关系。电厂在接收省内电煤时,要及时结付货款,不得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或拒收,同时鼓励电厂从外省调煤完成发电任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掺杂使假和压质压价行为进行查处。物价部门要在电煤价格波动异常时依据《
价格法》对价格实施干预。
三、确保全省电力供应
1、发电企业必须按省政府下达的发电指标,按月完成发电任务。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火电企业不得停止发电。省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发电任务的火电企业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通报全省并抄送集团公司,对连续两年完不成发电任务的,停止或取消其在湖南的新建项目。
2、省电力公司要科学调度,积极向外购电,确保完成外购电任务,优先保障民生用电,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拉闸限电。如不能完成外购电任务,则取消奖励,年终不能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