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部署,在县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三、督促全县各乡镇、教育、卫生、交通、城建、农牧、林业、水务、公安等系统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审核、颁布。
四、对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审议考核评价制度。
五、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及县委、县政府的意见予以表彰。
六、对违反《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依照《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
三十七条至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
附件2
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根据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县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根据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召开全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成员例会,总结、研究、确定相关工作,并根据形势督促县有关部门调整或制定重大工作措施。
二、构建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系网络,建立节能工作的报告制度和节能情况交流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工作和岗位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