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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部署,在县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三、督促全县各乡镇、教育、卫生、交通、城建、农牧、林业、水务、公安等系统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审核、颁布。
  四、对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审议考核评价制度。
  五、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及县委、县政府的意见予以表彰。
  六、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

  附件2
  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根据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县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根据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召开全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成员例会,总结、研究、确定相关工作,并根据形势督促县有关部门调整或制定重大工作措施。
  二、构建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系网络,建立节能工作的报告制度和节能情况交流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工作和岗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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