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会签后报送。如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会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五、进一步抓好请示、报告性公文有关规定的落实
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事一报,一式三份,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联系人应为报文单位经办人员。如附有其他文件、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将有关复印件及背景材料等附上一并上报。
报送县政府的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性公文不能使用报告文种。
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性公文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制作,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成文日期、公章、主题词等要完备,注明签发人姓名。
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要给县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紧急程度。自“请示”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应留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1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标注紧急程度为“急件”;紧急事项应留出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标注紧急程度为“特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并事先与县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应规范本单位公文报送渠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送文单位在向县政府报送各类正式公文时,必须填写“县政府文件签收登记单”,副联由送文单位留存。
六、强化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和落实
对县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办理并报告结果的批示件,及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办理情况报告应以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各单位的正式文件报送。对县政府领导批示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负责人“阅”、“阅研”、“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行文回复。
七、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公文起草和报送工作的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省各单位要规范地起草和处理公文,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严格执行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统一性、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后将作退文处理,由报送机关按规范程序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