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总体日趋规范,公文质量显著提高,但也存在一些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有的公文未经单位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有的公文未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有的公文报请审批事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多头分送时,未注明分送范围;有的报告夹带请示事项;有的越级报送;有的迟送漏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机关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起草公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文件首页应使用红头文件纸打印,一文一事,一个主送机关,不越级报送(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和企业等不得越级向县政府报送公文,须以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名义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向县政府行文),不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二、严格执行公文审核签发制度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主要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
三、切实规范办文程序
拟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一般应附电子文档,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电股受理后,进入县政府本级文件制发程序;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电股签收、登记,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如确需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的,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涉外事项除外。
四、认真履行公文会签程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