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管理人事、文件起草收发、财务、政府采购、服装、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及固定资产;负责会务、培训、档案、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信息、信访、统计、劳资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拟订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法制宣传股
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市、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依法治县工作规划,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依法治理典型经验;承担领导小组的其他工作。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县、乡、镇、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制培训。
(三)基层股
负责管理司法所、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统计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建设;负责法律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执照的管理;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
(四)“148”办公室
负责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和“148”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电话咨询和接待来访,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及联防、联调、分流等工作。
(五)法律援助中心
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承担部分法律援助工作。
(六)法规股
起草司法行政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咨询服务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法律政策理论调研、仲裁申报、管理司法鉴定等工作。
(七)乡镇司法所(县司法局派出机构)
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承担村委会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司法局机关司法专项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主任、股长共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乡镇司法所司法专项行政编制3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