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委办发[2010]37号)精神,设立县司法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职责
1.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增加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法律政策理论调研、仲裁申报、指导司法鉴定等职责。
(二)加强职责
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
(三)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148”法律咨询电话和来访接待工作。
(五)负责开展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七)管理全县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八)管理全县公证业务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受县人大和县政府委托,参与有关司法行政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法律政策理论调研、仲裁申报、管理司法鉴定等工作。
(十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归口管理县律师协会、法学会、公证员协会;负责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