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200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大通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中发[2008]1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2008年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以景阳镇寺沟村、长宁镇康家村为试点村, 利用2年时间完成试点工作,并总结出符合我县实际的集体林权改革模式,为今后进一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二)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严格依照《
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推进林改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