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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产管理的意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产管理的意见
(大政〔2009〕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扩大规模”的原则,按照《大通县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使学校分布和结构逐步趋于合理,有效的教育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优化配置,但也不可避免地使撤并后的部分校舍闲置。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闲置校产的管理,杜绝国家财产损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办事,明确产权关系

  根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财产不能按投入决定归属,各中小学校校园、校舍及校内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属物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变卖。

  二、强化工作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一)县教育局要坚持依法治教,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闲置校产的管理,对所属中小学校的闲置校产(包括校舍、校园、设施、土地、林地等)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学校闲置校产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闲置校产监管,坚决堵塞各种漏洞,确保校产依法管理、有效利用。

  (三)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由教育局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农民教育和职业教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卖、借租或转让。确需进行置换和变更的,要在确保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县教育事业发展。

  三、加大查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对已经出卖、借租和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县教育局要依法追回乡(镇)、村擅自处理闲置校产所得资金,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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