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贷款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封闭运行、专户管理、统筹调配使用的原则予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及时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项目预算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核,该预算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招标的最高控制限额,不得随意突破项目投资总额。
第二十七条 振通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编制年度贷款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和县政府信用贷款领导小组审定,并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手续审批后按计划拨款。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资金的监管。按照年初县人代会批的预算方案,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将银行贷款项目的政府配套资金和还贷期的还贷资金全额列入预算,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资金拨款程序,按照法人申请的原则支付。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同意,报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审核盖章,上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由振通公司支付资金。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确立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时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财务决算审查前,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中期审查、核实。项目完成施工进度时,由施工单位编制单项工程财务决算,经项目监理、质检及业主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附工程变更、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有关资料送财政部门审查。决算审查结果是财政部门进行最终结算和拨付尾款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