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及专家评审通过后下达可研批复。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条 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业务单位和专家审查,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不得随意变更。县发改部门依据审查意见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图等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十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凡投资在5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四条 未办理规划“两证一书”及施工图审查意见的项目一律不准办理报建手续,没有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准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