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2009〕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通县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大通县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通县人民政府与各金融机构合作贷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贷款资金按期偿还,巩固大通县信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授权大通县振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振通公司)作为政府信用贷款平台,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是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合作项目,是政府通过财政偿还的贷款项目。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是政府投资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县发改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县政府信用贷款领导小组筛选审定,由县政府报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环节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