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小组的通知
(大政〔201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水利厅农村水电和电气化发展局《关于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确保年内按计划完成全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的建设和验收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王锦发(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福云(县水务局局长)
罗宏华(县供电公司经理)
成 员:李含财(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冯浙青(县财政局局长)
于新强(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星照华(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得峰(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张福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星照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召集有关专家,按照《水电
农村电气化标准》、《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和水利部《关于认真做好 “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电气化指标、验收内容及资料进行核实,确定验收时间及验收人员,并出具自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