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励和处罚
(一)奖励
1、实行对社区居委会和在职社区居委会成员年终奖励。考评结果为一等社区奖励现金5000元、考核结果为二等社区奖励现金3000元,三等社区不奖不罚,一等社区控制在10%、二等社区控制在20%;考核结果为优秀社区主任奖励960元、副主任840元、委员(包括协管员和见习大学生)720元;考核结果为较优秀社区主任奖励840元、副主任720元、委员(包括协管员和见习大学生)600元;考核结果为称职社区主任奖励720元、副主任600元、委员(包括协管员和见习大学生)480元。考核后按总数的30%确定优秀、较优秀比例。
2、提高离岗社区居委会成员待遇。对符合《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社区居委会离岗成员,在现有离岗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元。
(二)处罚
1、综合考评低于60分的社区,不能参加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对社区主任要依法进行撤换;
2、考评结果60分以下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后予以撤换;
3、考评结果60分以下的社区协管员、见习生,由社区领导小组决定后予以辞退;
4、群众满意率低于60%,且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过重大失误,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议撤换的社区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
五、经费来源
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年终考评奖励资金、离岗社区居委会成员提高标准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起执行,年底进行一次性兑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考评工作是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和社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民政牵头,组织、纪检、监察、各镇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社区财务检查、审计纳入考评范围,通过组织考核、群众评议,真正实现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