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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2010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界定类别:

  清人分类包括享受村级福利待遇,可以配股分红的人员(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可以配股,暂不分红的人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不配股不分红的人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待遇,不配股,不分红的人员。结合两个试点村的实际情况,清人分类的具体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配置股份(9月31日至10月15日)

  配置股份阶段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核心环节,将清理核实的村净资产转换成股份资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村一级的股份所有权属于本村村民,组一级的股份所有权属于本组村民。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人员名单应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后张榜公布。界定成员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六)建立合作社(10月15日至10月20日)

  第一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制定《股份合作社章程》,明确建立股份合作社的目的、股份合作社的性质、股权设置、股东资格、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资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步,召开首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合作社章程》及“两清”结果和股份配置方案,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步,将股东代表大会和选举情况报县农牧局审核,县政府审批;

  第四步,股份合作社挂牌,召开首次股东全会,县农牧局向股份合作社颁发由县政府印鉴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书,股份合作社董事长向全体股东颁发股份合作社《股权证》。股份合作社成立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不得退股。

  (七)规范监管阶段(10月20日至10月30日)

  股份合作社建成后,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制定相应的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并对农村集体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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