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5)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8)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9)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0)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妥善处理债权债务,设立台帐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结果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进行张榜公布,报县农牧局审核、鉴证。
第二阶段:登记产权、核实资金、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
1、登记产权。对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
2、核实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价值总额。
3、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进行价值重估。
第三阶段:清人分类。
1、对户籍和居住在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查,一般将人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籍和实际居住都在本村的人员,包括外出经商人员。另一类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籍虽在村内但不在村内居住的人员(即空挂户口人员)和虽居住在村内但户籍不在村内的人员,包括未迁移户口的出嫁女和户口未迁入的上门女婿、义务兵、在校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外来承包人员等。
2、清查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确定村内所有人员的身份,统一表格样式,实行一户一表,统计的内容为所有持农村户籍人员,分清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类型人口(由户口簿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