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估事项的可行性
(1)评估事项实施出台前经过严格审查和报批程序的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2)评估事项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具备书面报告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3)评估方案详实、配套措施完善的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4)评估事项实施出台的时机适宜、条件成熟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5)评估事项出台实施不会引起其他地方、行业和群众攀比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6)评估事项的实施能够为本级财政所承受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7)评估事项经专家评审获通过的得4分,未通过的不得分;
(8)评估事项经听证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得4分,60-79﹪的得2分,60﹪以下不得分。
(9)评估事项群众满意度测评(民意测评)支持率达80﹪以上的得4分,60-79%的得3分,60﹪以下不得分。
4、评估事项的可控性
(1)评估事项出台后,发生不稳定问题和群众性事件的概率为零或极小的得15分,可能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但可控的得10分,可能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但可控的得5分,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
(2)对评估事项出台实施后的维持工作,预案健全完善,人、财、物准备充分,对发生的涉稳事件能控制、能化解、能处置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根据评估事项稳定风险评价指标的总分值,将其稳定风险系数分为红色、黄色、绿色三级,即:被评估事项稳定风险评价指标总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红色,71分至89分的为黄色,90分以上的为绿色。
(三)形成评价报告。责任部门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衡量、分析和评估后,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制定应对策略,作出评估结论,形成以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和开展评估的基本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化解预案、稳控措施等为内容的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报告和重大事项的建议、草案、项目报告、方案、规划等一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需逐级审核确认的应逐级提交。
(四)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要依据重大事项责任部门呈送的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会同纪检监察、法制、政研、维稳及有关部门,从法律法规、政策、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评估报告涉及的相关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研判,并在十五日以内向决策者提交审查意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