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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设施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设施配套:县政府负责园区(基地)灌溉用水工程建设并铺设输水管网到各个种植温室门口,温室内灌溉设施由园区(基地)自行负责解决。若有中央、省、市项目投资,县政府积极争取后予以配套。

  道路设施配套:县政府负责为每个园区(基地)投资修建一条主干道路,园区内蔬菜运输道路由园区(基地)按照园区规划自行铺设完成。若有中央、省、市项目投资,县政府积极争取后给予解决,不足部分由企业配套解决。

  第十条 凡在我县投资发展设施农业的,若购置蔬菜直销配送车辆,且统一使用“老爷山”牌大通蔬菜标识的一次性给予壹万元/辆的补助。

  第十一条 专业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每使用一个统一印制的大通蔬菜礼品包装箱补助2元,大通蔬菜销售包装箱每个补助1元。

  第十二条 凡在西宁市区、县域内建立大通蔬菜直销门店或超市专柜,且统一使用大通蔬菜直销店门牌或宣传牌的个体、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直销店20平方米以上5000元/家,10-20平方米3000元/家,超市5000元/家。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从事现代设施农业,对当地设施蔬菜种植户带动能力强的基地(或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每年通过公司+农户等方式,对带动200户(200栋)以上,订单收购蔬菜每棚纯收入达1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投资者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制定颁布的与发展设施农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县政府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公正、守信的服务环境,做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实行强制服务、搭车服务等。

  第十八条 投资者资金可以为现金及设施农业建设材料折资,技术为日光节能温室建设技术和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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