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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设施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投资者要在开工建设前两个月及时提供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并通过县级论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设施农业建设用地方面,投资者可在县政府划定的规划区土地中协商选定,经乡(镇)、村专业合作社统一流转后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租赁年限最低为15年,相关手续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年政府向投资者给予每亩700元土地流转费补贴;第二年再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第三年按每亩300元给予补贴。

  投资者若在农户春播后开工建设时,要根据农作物品种、生长情况和市场行情,经双方协商后给予农户适当的青苗补偿。

  农田周边妨碍温室建设的有关设施,如水渠、树木、地面建筑物等,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办法。树木砍伐、通讯、电力设施移位等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投资者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在土地经营权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地性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经营权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投资者在租赁期增设与园区相关配套产业设施和修建围墙时,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建设。不得违规违法建设与园区不匹配的项目。

  第五条 投资者在生产经营方面,确需银行贷款扶持的,政府负责协调;贷款利率按政策给予优惠,对取得贷款并按期还款的,政府争取项目资金和贴息资金给予以奖代补扶持。

  第六条 凡在本县设施农业建设方面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投资者,优先从项目、信贷、奖补资金等方面,根据政策和相关规定给予重点扶持。投资者建设日光节能温室,县政府统筹整合中央、省、市、县日光节能温室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亩(日光节能温室净面积)2万元标准对投资者进行补助扶持。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对设施农业项目给予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属县级核算规定的实行全免,属国家、省、市规定的按标准收取。

  第八条 园区(基地)需购置农机具的,且符合政策的优先享受国家农机具补贴。

  第九条 电力设施配套:根据各园区(基地)建设规模和用电量要求,县政府负责架设园区(基地)变压器和主干线路,其它线路由园区(基地)自行负责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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