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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设施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设施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通县设施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持续稳定抓好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根据省、市设施农业发展规划,顺利实现将大通建成“现代农业示范县”的功能定位和“努力把大通建成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奋斗目标,结合大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三线一带”设施农业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投资新建日光节能温室100栋(1亩/栋)以上、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县内外投资者;已建温室基地需继续扩建的,扩建温室50栋(1亩/栋)以上、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原投资者。

  “三线一带”是指双新公路沿线、宁大铁路以西沿线、东峡河沿线和城关以上食用菌产业带。

  第三条 投资者须向招商、农牧部门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自签订协议后,由农牧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凡属我县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需报省、市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和法律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者可向监察部门依法投诉。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联合经营发展设施农业。土地流转签证单位为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农经站。

  投资者必须做到园区(基地)土地利用率最大化,严禁土地闲置。不得破坏土质土层以及造成其他污染,严禁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影响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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