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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1〕23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检查农村土地整治管理情况和工作实效,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整治的措施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32号)(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次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对象是2006年来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包括原省级和小规模土地开发整理、灾毁耕地复垦、鱼塘复垦、旧村复垦、基本农田重点设施建设、烟田联建、新增耕地常态化补助资金项目、县级耕地开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等);同时,对制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有关政策文件和标准、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成效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梳理和总结;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2006年至今本行政区内全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的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填报附件2表7-1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填报附件2表7-10(另文通知),请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将填报数据汇总并核实后,于10月1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将自查清理情况及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整治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的各级各类项目数据进行全面核实,补充完善系统中有关数据,特别是补充有关土地整治成效方面的数据。对所有按地块中心点坐标备案入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且补充耕地指标尚未核销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含2006年前立项的项目),要补报所有地块拐点坐标,具体项目清单另行通知。

  四、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组负责本次清理检查工作(见附件3)。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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