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幼儿园所有收费应明码标价,事先公示,不得收取未在开学注册前公示的收费项目。
七、财政核拨经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每学期最高收费标准,(1)全日制,省优园:1800元/生、市优园:1170元/生、普通园:855元/生;(2)寄宿制,省优园:2700元/生、市优园:1870元/生、普通园:1300元/生;(3)半日制,省优园:1570元/生、市优园:1100元/生、普通园:810元/生;(4)各类幼儿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可相应上浮20%;(5)日常超过规定在园时间的保育教育费按月(22天)50元标准,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协定;留园时间,按月累计5天以内不收费、14天以内按半个月计费、超过14天的按一个月计费;(6)为鼓励部门或街道办幼儿园,非区级及区级以上财政核补经费或实行经费自理的幼儿园,可以继续在财政核拨经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收取保育教育费。(7)幼儿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按学期缴付保育教育费的,可执有关证明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分期缴款;对确实困难的家庭,可适当减免保育教育费或其他费用。
八、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寒、暑假期间留园日收费标准:(1)全日制,省优园:24元/生、市优园:16元/生、普通园:12元/生;(2)寄宿制:省优园35元/生、市优园25元/生、普通园17元/生;(3)半日制:省优园20元/生、市优园14元/生、普通园10元/生。
九、保育教育费中的管理费报销办法,继续执行厦价费[2000]162号文件规定,管理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按每学期400元/生单独开出收据,幼儿为独生子女的家长可凭管理费票据,由幼儿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50%。
十、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定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十一、本市过去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应遵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154号)、《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