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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价服[2011]45号)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级各类幼儿园: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现就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分为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和调整,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在最高限价内制定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应向本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一式三份)。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的备案程序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提交相关文件,调整后的价格应从当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属自主定价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开学第1天至第60天)要求退园、转园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或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被褥餐具在幼儿离园时是否带走由幼儿家长自主决定。

  五、代办费中的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强制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费用。“不足月”仅指寒假、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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