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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榕创业的若干意见

  (十)留学人员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科研和教学仪器免税资质的,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十一)留学人员来榕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自企业获利之日起头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先行征收,征收的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奖励返还给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留学人员,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五年。

  (十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中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30 万元资助。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经市公务员局认定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5 万元的补助经费。

  (十三)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设立经市政府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财政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建站补助经费30万元,对设立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建站补助经费15万元。

  二、创业保障

  (一)在国家认可的海外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满五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的留学回国人员;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场潜力,来榕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留学回国人员均可申报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20万元。享受住房补贴的留学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的聘用合同或在榕创办企业不低于五年时间。

  (二)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优先申请购买福州市人才公寓,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优秀留学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认定可破格评审。来榕创业留学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海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由市公务员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四)来榕创业的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福州市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市公务员局的证明在本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福州户籍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在福州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福州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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