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时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扶持入孵企业的发展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进入我市属地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在孵化器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扶持。
对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引进条件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榕创业发展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创新团队,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其项目进行评估认定后,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型优秀人才,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五)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福州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开发,可优先申请国家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市政府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
(六)优先推荐科研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参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鼓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设立省市级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中的企业可优先使用福州市创业服务中心、福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福州市科技成果对接网、市级行业技术中心、中科院海西研究院等公共技术平台的各类科技资源及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现有的技术支撑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七)鼓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申请专利,加大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发明创造奖励和扶持力度。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留学人员,市政府将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奖金。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属人,市政府将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奖金。
(八)留学人员来榕创办企业,持有效证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其在企业登记、工商税收、进出口业务、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留学人员来榕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孵化用房等实际问题。
(九)留学人员来榕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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